2010/6/23 13:42:00 浏览:683 来源:合肥家教网
当今立法正深度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,也赋予了各地区相对独立和宽松的自由立法权,但这不意味着立法就可以各行其是。毫无疑问,立法体系应求大同存小异,恪守基本和相对统一的价值标准。
近日,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,再次将“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”推向了风口浪尖。有专家指出,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,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,也将具有风向意义。有趣的是,日前山东省也颁布法规,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,在教育界、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。此前,其他一些省市也出台过与山东省类似的规定。
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,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。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,捞外快是教师作为经济自由人的权利,全社会都在创富,教师的职业身份不应被无限拔高和神化。但从教育精神的角度出发,一些教师滥用教学资源,将本应所有学生共享的课内内容用来为个人牟利,亵渎了职业精神。
为什么山东和浙江在有偿家教的问题上态度迥异呢?我猜想这或许和齐鲁作为孔孟之乡、有着深厚的儒学传统和严谨的道德观不无关系,而浙江天生活跃的自由经济神经,让他们喜欢尝试和包容新鲜事物,善用开放的市场观念解决保守的道德问题。这看似一枚硬币的两面,谁都没有错,但制衡的因素无疑取决于教育公平,取决于多数人尤其是受教育主体的利益,无疑,任何职业都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满意度,尤其是教师作为一项与社会使命感联系最密切的职业,保证教育公平是教师不得不让渡的利益!
有统计表明,近年来教师正在沦为职业满意度最不高的职业之一,一些教师尤其是边远地区的教师颇多怨声,社会舆论也群起呼吁,教育部部长周济更提出,要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,使其成为最受羡慕和尊敬的职业。提高教师福利是人心所向价值所趋,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,教育是社会价值观的风向标,侵蚀教育公平,剥夺全体学生公平受教育机会的致富模式,如何能支撑广受社会尊敬的职业形象呢?社会希望教师富,但应该在体制范围、道德建设、职业规则和社会责任感的层面上寻求长效性途径,有利于教师在这一问题上的心态更加理性和平和。
当今立法正深度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,也赋予了各地区相对独立和宽松的自由立法权,但这不意味着立法就可以各行其是。毫无疑问,立法体系应求大同存小异,恪守基本和相对统一的价值标准。以山东和浙江的矛盾为例,只会引发教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混乱,让被禁止地区教师滋生不平感、受剥夺感,激发被允许地区的灰色补课和校外办班、走穴现象。显然,立法在支持教师权益的同时,应尊重普适的价值原则,不无视更广大受教育主体的公平权利,不干预体制性矛盾,让法律的归法律,体制的归体制。